3月6日|證監會發布《關於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》。主要內容包括:
一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範圍。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、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,需遵守短線交易制度。規定“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”包括存託憑證、可交債、可轉債等,細化明確監管要求。
二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。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户登記日,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、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併計算,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併計算等,與有關規定做好銜接。
三是明確豁免適用情形。根據《證券法》授權並結合監管實踐,明確優先股轉股,ETF認購與申贖,股權激勵有關授予、登記、行權,司法強制執行,做市交易,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,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。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,不予豁免。
四是對由專業機構管理、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户的情形,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户單獨計算持股,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、全國社保基金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、年金基金、保險資金、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,以便利交易,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。同時,明確如果上述產品或組合無法實現獨立規範運作或者存在利益衝突、違法違規等情形,將不予單獨計算。
新聞來源 (不包括新聞圖片): 格隆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