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加快多層次債券市場發展,構建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體制,加強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,完善長期資本投早、投小、投長期、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,人民銀行和中證監支持發行科技創新債券,具體事宜包括:
(一)金融機構、科技型企業、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(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機構)等三類機構可發行科技創新債券,募集資金用於支持科技創新領域投融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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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商業銀行、證券公司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可發行科技創新債券,聚焦主責主業,發揮投融資服務專業優勢,依法運用募集資金通過貸款,股權、債券、基金投資,資本中介服務等多種途徑,專項支持科技創新領域業務。
(三)科技型企業可發行科技創新債券,募集資金用於科技創新領域的產品設計、研發投入、專案建置、營運、併購等。
(四)具有豐富投資經驗、優異管理績效、優秀管理團隊的股權投資機構,可發行科技創新債券,募集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、擴充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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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發行人可彈性選擇發行方式和融資期限,創新設定債券條款,包括含權結構、發行繳款、還本付息等安排,更好匹配資金使用特性及融資需求。(su/d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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